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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⑮】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该罚!

发布时间:2025-11-11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122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端州分局、广东省肇庆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端州区内某第三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该公司出具的某医疗机构废水《检测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表过程中,发现该份报告水质采样频率仅为1次,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规范要求,涉嫌存在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后证实了公司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拟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精细管理提供科学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力度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并强化与相关单位的联动,充分借助行业专家的技术支撑协助执法人员在海量数据中发现原始检测数据的异常,并形成检测仪器、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对应的全流程证据链,有效提高执法效能。各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自身是检验检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自身环境监测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