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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发布时间:2025-11-11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87
 

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是环境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已被明确纳入刑事范畴,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典型情形之一。此类行为掩盖排污事实,扰乱监管秩序,一经查实将面临刑事追责。本文通过典型案例,揭示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醒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相关案例


1.汤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7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某有限公司某厂区开展执法检查,当时1号、3号焙烧炉正在生产,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执法人员对位于湿电除尘器烟气自动监控采样平台进行检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控采样管线接头螺母被拧开,采样管线断开,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抽取烟气排放口所排放废气。经调取自动监控采样监控视频,2024年6月15日20:41分左右,汤某作为焙烧车间环保设施运行工,为防止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自己被公司罚款,登上焙烧炉湿电除尘器烟气自动监控采样平台,移动摄像头,拔掉自动监控烟气采样管,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造成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数据失真。


判决结果: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戴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某有限公司是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3月,戴某作为该公司在污水处理厂的技术副厂长,发现该公司进厂的污水中氨氮浓度有超标现象,在明知短时间内无法控制氨氮达标排放的情况下,为规避在线监测设备检测,将厂里在线房内的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四台在线监测设备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使在线监测设备采集戴某自己配置的氨氮浓度小于8mg/L的水样,导致含有氨氮超标的污水排入某江,直至2021年4月12日,该行为被某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


判决结果: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扣押在案的戴某私自调配的氨氮水样、总氮水样、化学需氧量及总磷水样共三桶予以收缴,依法销毁。


3. 白某、牛某、某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2025年2月5日上午,白某在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处,用毛巾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监控摄像头遮盖。当日13时许,白某安排牛某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器从废水排放渠中取出,放入一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未经过监测排进某县污水处理厂。当日16时许,某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前述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白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白某、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4.黄某、刘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某食品有限公司系重点排污单位,黄某、刘某负责该公司的环保工作。2022年9月初在该公司停产期间,公司的三台环保数据监测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同年9月16日在线监测机房断电的情况下该公司恢复生产作业,直至同年9月21日黄某、刘某作为环保工作负责人均未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开启环保数据监测设备,致使监测数据未能实时上传。


判决结果:黄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杨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杨某在某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2023年3月,杨某指使其他员工将“COD去除剂”投加至污水处理的末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经检测,添加的“COD去除剂”中含有氯酸钠成分。经查明,氯酸钠作为“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只是干扰COD检测过程,从而造成测定的COD值偏低,影响COD自动检测结果。


判决结果: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6.陈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某甲有限公司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陈某系某甲有限公司厂长,主要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设备及工人管理、污水处理站等相关工作,何某、黄某(二人另案处理)系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操作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和操作。2024年7月2日至20日,某甲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陈某为避免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数据超标,逃避环保设备监测,安排何某、黄某二人在发现水质自动检测采样装置监测数据异常后,及时将河水注入在线监测采样池内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


判决结果: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