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公众号 -
关注订阅号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环保分会
地址:北京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6号楼
咨询热线:师老师 13601107691
邮箱:452245433@qq.com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7)〔2025〕4号
当事人名称:黔西南州晴隆安宝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N9L4XC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安谷乡白岩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2月21日22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水质分析仪数值为1.118mg/L(排放限值1mg/L),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孔某某在发现该数据超标后,为使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氨氮数据不超标,孔某某于当日22时38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完成上述操作后于当日22时40分左右离开站房;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23时数据显示:氨氮数值为0.292mg/L。
2、2025年3月7日03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铁水质分析仪数据显示为1.315mg/L(排放限值为1mg/L),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发现该数据超标后,为使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总铁数据不超标,李某某于当日03时14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总铁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总铁水质分析仪测量,完成上述操作后于03时15分左右离开站房;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重点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04时数据显示:总铁数值为0.417mg/L。
3、2025年3月8日08时、09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总铁水质分析仪数值显示均为1.027mg/L(排放限值为1mg/L)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陈某在发现该数据超标后,为使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总铁数据不超标,陈某于当日09时48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总铁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总铁水质分析仪测量(中途离开1次后返回),完成上述操作后于09时51分左右离开站房;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10时数据显示:总铁数值为0.675mg/L。
4、2025年3月10日01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CODcr水质分析仪数值显示为40.253mg/L(排放限值20mg/L),当日0时、01时、04时,总铁水质分析仪数值分别为1.263mg/L、3.518mg/L、1.447mg/L(排放限值为1mg/L),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发现上述数据超标后,为使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不超标,先是于当日01时20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分别将总铁水质分析仪进样管和CODcr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总铁水质分析仪测量和CODcr水质分析仪测量,完成上述操作后于01时21分左右离开站房;当日04时35分左右,李某某再次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总铁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总铁水质分析仪测量后离开站房;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数据显示:02时、03时、04时,COD数值均为0.710mg/L,05时、06时COD数值均为0.546mg/L。
5、2025年3月24日08时、09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CODcr水质分析仪数值显示均为23.504mg/L(排放限值20mg/L),当日09时,总铁水质分析仪数值显示为1.746mg/L(排放限值为1mg/L)。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发现上述数据超标后,为确保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不超标,先是于当日09时13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总铁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总铁水质分析仪测量,完成上述操作后于09时14分左右离开站房。当日09时33分左右,李某某再次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CODcr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CODcr水质分析仪测量后离开;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数据显示:10时、11时、12时,COD数值均为1.017mg/L,当日10时,总铁数值为0.11mg/L。
6、2025年3月26日03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CODcr水质分析仪数值显示为44.04mg/L(排放限值20mg/L),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孔某某在发现该数据超标后,为使后续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不超标,孔某某于当日03时25分左右,夹带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进入自动监控站房,然后将CODcr水质分析仪进样管拔出插入其带入的矿泉水瓶内,手动启动CODcr水质分析仪测量,完成上述操作后于03时26分左右离开站房,调阅你公司上传至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当日04时数据显示:COD数值为3.441mg/L。
7、你公司于2020年6月在战马河河道内修建有一个取水池,该取水池内的水来源于战马河河水渗入,你公司于2025年2月开始通过1台功率为4.5kW的水泵将取水池中的水抽入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根直径约7公分的管道正在从上述取水池内抽取战马河河水进入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你公司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和取水池内抽取的河水在清水池混合后经沟渠从废水总排口外排,晴隆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于2025年4月29日16时、18时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和从战马河抽提过来管口末端水进行采样封存送黔西南州和兴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根据黔西南州和兴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XNHX-JH-2025279)显示:你公司总排口25/249-FY-1-0429-1(W25050429-1)氨氮检测值为1.68mg/L,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III类)中排放限值的0.68倍;你公司总排口25/249-FY-3-0429-3(W25050429-3)氨氮检测值为1.86mg/L、石油类检测值为0.08mg/L,分别超过《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III类)中排放限值的0.86倍和0.6倍; 经取水池泵入你公司清水池的管道末端25/249-FY-2-0429-1(W25050429-2)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6mg/L、氨氮为1.38mg/L、石油类、铁、锰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检出限分别为0.06mg/L、0.03mg/L、0.01mg/L),从战马河河道取水池内抽取进入矿井水处理站清水池的水对你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浓度起到稀释作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9日、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环境与消防管理部主任商某某作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25年4月29日、7月22日对你公司环境与消防管理部主任商某某作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地勤班班长黄某某作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贵州良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叶某某作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年5月16日、7月22日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陈某、李某某、孔某某3人作出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6份。
5、2025年5月16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孔某某提供其与叶某某于2025年2月2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
6、2025年4月2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晴隆分局环境监测站人员现场采样及封样送检图片4张。
7、黔西南州和兴质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XNHX-JH-2025279)1份。
8、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黔西南州晴隆安宝煤矿有限公司晴隆县三宝煤矿(兼并重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24〕46)复印件(节选)1份。
10、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州环通〔2025〕11号)复印件1份。
11、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及联网资料复印件1份。
12、商某某、叶某某、陈某、李某某、孔某某、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3、你公司与贵州良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
14、你公司2024年第4季度、2025年第1季度《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各1份。
15、你公司2025年2月至4月期间CODcr水质分析仪、氨氮水质分析仪的标样核查记录及校准记录、总铁水质分析仪校准记录。
16、你公司废水排放口2025年02月21日19时至2025年03月26日07时期间部分时均值及设备上传状态。
17、《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黔西南州晴隆安宝煤矿有限公司监控数据技术审核的意见》(黔环监控审〔2025〕3号)。
18、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等证据。
1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中,证据1、2、6、7、16、18证明你公司存在篡改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证据3、4、5、18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陈某、李某某、孔某某系篡改监测数据的具体实施人;证据8证明你公司是本案的违法主体;证据10证明你公司是黔西南州晴隆县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及2025年度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证据11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已验收备案,数据已联网上传至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证据12证明商某某、叶某某、陈某、李某某、孔某某、黄某某身份信息;证据13证明贵州良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水质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单位;证据15证明你公司水质自动分析仪数据超标时段前后的状态;证据17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已经过技术审核;证据19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7)〔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2025年7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申请,理由如下:
理由一: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和降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理由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陈述相关案情。
理由三:你公司一直以来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次事件是因运维公司(贵州良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未按相关规范进行指导、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属于初次违法。
理由四:你公司委托专家开展生态损害评估鉴定,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结论显示此次违法行为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地表水损害数额为134673元。
理由五:目前煤炭行业整体市场低迷,煤炭价格持续下跌,你公司经营面临巨大困难和挑战,同时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导致目前资金紧张。
根据我局2025年9月2日召开的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申请从轻处罚理由和依据采纳情况如下:
对你公司申请“理由一”予以采纳。一是你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完成整改,于5月9日向晴隆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二是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晴隆分局于2025年6月20日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水质开展监测,根据2025年6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JC-2025-1081)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各项监测因子合格,具体检测结果:pH值7.2、悬浮物9mg/L、铁0.12mg/L、锰0.08mg/L、化学需氧量10mg/L、氨氮0.872mg/L、石油类低于检测限。
对你公司申请“理由二”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是你公司的义务,且在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未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也无立功表现。
对你公司申请“理由三”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及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规定,因此,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操作自动监测设备,应熟练掌握相关技能,且在发现运维单位在运维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两年追溯期时效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根据《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决字(7)〔 2023 〕4号)显示,你公司上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是2023年3月3日,而此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始时间为2025年2月21日,故你公司此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
对你公司申请“理由四”予以采纳。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中意见结论第3条:你公司排放废水已进入战马河,废水超标倍数小,环境可自然恢复,无需采用工程性修复措施。
对你公司申请“理由五”不予采纳。煤炭市场行情不好、经营不善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你公司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设备是企业出于污水排放超标隐患和更好回用废水的考虑而采取的措施,行政机关鼓励支持,但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中:专项处罚裁量表(三)水污染防治类11项:
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幅度为15%;
违法行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裁量幅度为20%;
排污超标状况:超标0.5倍以上不足1倍的,裁量幅度为10%;
日排放量:根据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安宝煤矿废水排放口日均值数据显示:2025年2月21日废水排放量为1876.365m³、3月10日废水排放量为1901.814m³,3月7日、3月8日、3月24日、3月26日废水排放量平台判断无效,2025年4月29日废水排放量为1218.525m³,日排放量为1000吨以上,裁量幅度为20%;
排放去向:Ⅲ类水体,裁量幅度为15%。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我局2025年9月2日召开的案件审查会议决定,对你公司申请从轻处罚“理由一”及“理由四”予以采纳,对你公司行政处罚从轻情形幅度为10%。
对你公司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5%+20%+10%+20%+15%)×60%-10%]×100万=38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拾捌万元(¥3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