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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东)环罚决〔2025〕15号

发布时间:2025-8-19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70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东)环罚决202515号

抚州市绿缘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俊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52305J

地址:抚州市东乡区杨桥殿镇水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与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粪污废水浇灌苗木,由于未及时收集处理沉积土地表面的粪渣,遇大雨时形成的雨污废水外排至周边沟渠影响下游水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

2、2025年5月16日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釆样取证单》、《现场勘验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航拍的照片、微信视频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排污的事实。

3、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东环监字(2025)第W57号)及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明该公司外排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影响下游水体环境并已告知当事人等事实。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抚环函字【2018]35号)1份。证明该公司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5、《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1 份。证明现场调查人员具备釆样资格,釆样符合法定程序,监测结果真实有效。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生态环境执法廉洁承诺书,证明现场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主动遵守廉政执法有关工作要求。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抚(东)环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5年7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8月7日我局召开了听证会。

你公司提出:一、认为我局2025年7月21日向你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东)环罚告字【2025]12号),拟对你公司罚款6.5万元与2025年6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东)环罚告字【2025]8号),拟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重复罚款。

二、认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拟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三、认为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一款及《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及时进行改正,从维护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出发,我局应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8月7日我局召开了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我局认为你公司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禽畜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5月8日已通过行政执法后督察确认停止了源头排污行为;根据进贤生态环境局2025年5月16日移交的问题线索,灌溉苗木时未及时有效处置泥土表面的沼渣等养殖废弃物,遇大雨时形成的雨污废水外排至周边沟渠影响下游水体环境属于新的违法行为,故不属于“一事二罚”。固体废物包括一切畜禽养殖废弃物在内,沼渣属于其中的一种废弃物,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实施处罚无误。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方案,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细化规定处罚幅度为5-8万元,我局决定实施行政处罚6.5万元,已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公司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粪污废水浇灌苗木,由于未及时收集处理沉积土地表面的粪渣,遇大雨时形成的雨污废水外排至周边沟渠影响下游水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通知(赣环规字【2023】1号)细化规定实施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到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易、赣服通、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