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公众号 -
关注订阅号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环保分会
地址:北京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一号院6号楼
咨询热线:师老师 13601107691
邮箱:452245433@qq.com
【行政处罚】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6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3-06号
当事人名称: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2325MA79FJC****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地镇沙山子村村委会办公楼001室
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4月27日、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4月26日)(2025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4月27日),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水。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聂**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4月26日),证明你单位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影像材料(照片说明)3份及视频资料1份(2025年4月26日),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畜禽养殖废水。
4.你单位提供的《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合作社生猪标准化年出栏4500头生猪养猪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6日),证明你单位项目环评手续完成备案登记。
5.你单位提供的《奇台县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奇发改备案〔2021〕17号)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6日)及《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设施农业用地备字〔2022〕1号)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6日),证明你单位生猪标准化年出栏4500头生猪养猪建设项目已在发改委登记备案且土地手续齐全。
6.你单位提供的《顺新隆养殖合作社商品仔猪采购记录(2025年)》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6日),证明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7.你单位提供的《奇台县顺新隆农牧业专业合作社2024年营业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2025年4月27日),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证明你单位为中型企业。
8.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报告单编号:水2025-057-W)1份(2025年5月6日),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水检测结果:1号渗坑中氨氮浓度为79.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9×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3.3×108MPN/L;2号渗坑中氨氮浓度为55.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9.0×107MPN/L;渗坑排放口中氨氮浓度为16.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9×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3.5×1010MPN/L。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提供的监测人员赵鹏飞、廖国荣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2025年5月6日),证明监测人员赵鹏飞、廖国荣有水质采样的合格证。
10.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提供的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3112050019)复印件1份(2025年5月6日),证明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有资质认定证书。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制作的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2025年5月25日),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对场区内北侧无防渗措施的2个渗坑进行防渗处理,目前已购买干湿分离机,硬化晒粪场规范处置畜禽养殖粪污。
12.3名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3-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中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2025年7月4日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你单位已对场区内北侧无防渗措施的2个渗坑进行防渗处理,并购买干湿分离机用于分离污水和粪便,粪便晾晒后销售给周边农户,养殖废水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结合企业经济承受度、行为的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决定从轻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虎 电 话: 09947223252
地 址:奇台县东关街125号(原县医院院内)
邮政编码: 8318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