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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不达标被罚65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卫医罚〔2025〕9号
被处罚单位: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A2G58N,住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内(原隆金松脂厂),法定代表人:杨东峰。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公司开设的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2025年8月12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经检测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检测结果应≤5000 MPN/L的要求,且已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541027);2.对杨东峰的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541100);4.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杨东峰的身份证复印件;5.《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2541003)和《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202541003);6.《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产品)检验申请受理表》(样品受理编号:H250412)复印件和《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样品受理编号:H250412);7.贵港市2025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签领表复印件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0的裁量标准,本案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等情形,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和要求缴至贵港市财政局账户,缴款次日即可到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开具非税票据,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1068号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楼318室。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贵卫医记〔2025〕23号
贵港安澜精神病医院: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和卫生监督抽检采样,发现有以下不良执业行为:你医院2025年8月12日产生的医疗污水经检测粪大肠菌群数为160000 MPN/L,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医疗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检测结果应≤5000 MPN/L的要求,且已进行排放。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医院记4分。
特此通知。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