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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医院 污水在线监测设备更换未按规定验收,被罚66800元!

发布时间:2025-9-28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251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肥东)罚〔202534

 

肥东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2485099271P,法定代表人张勇,地址合肥肥东撮镇路与瑶岗路交口东北角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8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位于肥东县撮镇路与瑶岗路交口东北角,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经查看在线监测日报表记录,你单位2024621日更换了废水总排口pH值在线监测设备,型号:ASP660M1-SP200,截至检查当日仍未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单位pH值在线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的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张勇、受委托人陈峰的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情况;

       2. 20258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现场检查时发现pH在线监测设备更换且未提供更换后设备验收资料的事实情况;

      3. 202581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pH值在线监测设备型号及现场检查时在运行的情况;

     4.20258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负责人陈峰确认你单位2024621日更换了pH值在线监测设备,截至检查当日未完成验收程序的事实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受送达人的文书送达地址等情况;

       6.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水总排口pH值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并需安装pH在线监测仪的情况:

      7.肥东县医院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日)报表(2024621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4621日更换pH值在线监测设备的事实情况;

       8.《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证明你单位是重点排污单位;

        9.《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对废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运维存在问题整改的通知》(合环肥东〔2025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针对你单位更换后的pH值在线监测设备未验收的问题我局已于20253月作出整改通知;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820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肥东)罚告〔202530号),告知你单位有提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821日提起陈述申辩,内容为: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主观上认为其已经完成验收工作,无主观故意;3.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4.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请求免罚。经我局讨论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进行处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表19)的规定,结合案件情节和裁量因子,综合认定裁量值为26我局决定对你单   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肥东县文化广电大厦121202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