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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92元,环境监测单位处罚10万元,4名环境监测采样人员各被罚款22800元!

发布时间:2025-9-17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28
 

       2025年3月12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2环罚﹝2025﹞16号)。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认定当事人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处罚款10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整;对采样员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2800元整

案情简介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实验室项目经营,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2日、7月3日,2024年7月17日,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1月12日、13日,2024年11月14日、15日对五家企业开展噪声监测服务,采样人员缩短噪声采样时间,绝大部分采样在数秒内结束,仅1次采样时间为1min34s,违法所得共计1092元整,采样员阳**、于**、吴**、杨*负有直接责任。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篡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2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5年2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及你单位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你单位及你们四人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1、此事发生后公司已深刻反思,积极开展培训和问题整改,已对涉事的4名采样员开展了内部批评教育和罚款;2、4名采样员家庭都有难处,个人的24800元罚款只能由公司来承担,而公司业务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对4名采样员的罚款数额。

本局认为: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你单位及你们四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其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受到处罚。但鉴于你单位在案发后能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悔过表现,积极弥补了过失,对相关人员开展了教育整顿;及时对涉及企业的厂界噪声开展了复测工作;你们四人对本次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兼顾到各自家庭经济困难因素,我局采纳你单位及你们四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对你们四人的罚款处罚。

查处情况

你单位及你们四人以上行为已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按照裁量起点100000元进行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裁量因素中主观情况裁量值为37%,积极整改裁量值为-5%其他裁量因素裁量值均为0。我局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及你们四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1092元整,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2.对你单位采样员阳**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整;

3.对你单位采样员于姚**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整;

4.对你单位采样员吴**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整;

5.对你单位采样员杨**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28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