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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某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等依法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24-11-5 图文来源:admin 点击数量:432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9日某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院使用过期的84消毒剂用于消毒供应中心去污区地面消毒。2.该院使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对医院产生的污水进行消毒。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案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立案,经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该院存在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该院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规定,综合以上两项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共计1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1年5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自行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本案件结案。

案件评析

案件调查取证缜密

案件调查初期,该院自称污水处理站使用的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为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氯消毒粉,但是其提供的2020年、2021年二氧化氯的购进发票显示,销售方分别为某市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某市某区某化工商行,并非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包装(桶)与该院污水处理站使用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不一致。为进一步核实,案件承办人员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用于医院污水消毒的爱消除二氧化氯消毒粉的剂型、型号均与该院使用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不符;该院2021年3月30日提供的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爱消除二氧化氯消毒粉检测报告复印件既无加盖生产厂家印章,也无销售企业印章,且爱消除二氧化氯消毒粉检测报告复印件上有“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水印。因该平台查询对公众开放,执法人员认为该院提供的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3份材料为无效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对其污水处理站使用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为K市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二氧化氯消毒粉说法不予采纳,认定该院不能提供其用于污水消毒的产品为何种产品的证据。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对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证据,及时音像记录,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并将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制作光盘,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及时移送案件线索

经调查取证,本案执法人员认为生产经营该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的单位违反了有关法规,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监管职责的范围,执法人员将某市某区某化工商行销售该无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袋装产品的线索移送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不仅要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后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执法的力度,还需要建立违法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规章制度,只有织牢一张严密的部门间联动执法大网,才能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思考建议

关于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证不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显示其重要性,且对可能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都至关重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办理案件,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即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此,在查办案件时应查明的事实包括人员、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要素。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原则。无论何种证据,执法人员在收集调取时,要注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且证据取得后还需经过执法机关的查证,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动机制

依据原卫生部和环保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对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发现,《处罚办法》对污水排入的对象进行了明确,只有污水排入医疗机构内的污水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将污水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污水监管主要是医院内处理的环节,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终末处理和排放环节,卫生、环保等部门必须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随着环保部门督察力度和覆盖面都不断加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都应更加重视医疗污水、污物的处理和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落实各项消毒隔离制度,做好传染病防控救治工作,形成护卫人民健康的安全防线。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