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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9-29 点击数量:4148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做好我部2020年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系列
  我部统一组织高级职称评审分为研究、工程、实验等三个系列,分别对应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我部委托有关评审单位开展。
  二、评审时间
  (一)正高级职称:2020年11月24日。
  (二)副高级职称:2020年11月25日。
  通过此次评审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起始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三、评审地点
  生态环境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
  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以及扶贫干部在职称评审中应优先推荐。
  部属单位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其中,非在编人员应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组织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推荐函件。
  部系统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原则上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的资格年限和参评材料截止时间点均为2019年12月31日。
  (二)政治品德条件
  1.政治表现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研精神。
  2.申报人员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本人在实际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不得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情形。
  3.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在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人员,以及处于职称评审申报资格限制期内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条件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在所申报职称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10篇代表作,且均应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要执笔人。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当提供10篇代表作,且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要执笔人的代表作不少于5篇。
  3.代表作应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主要包括论文著作、标准规范、制度规划、报告方案、专利成果及重要调研材料和文稿等。论文著作需已在学术期刊发表,或已正式出版;其他代表作应已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得到相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认可。申报人员在挂职学习锻炼期间取得的工作成果可视同为代表作。代表作均应完成于取得当前职称之后、2019年12月31日之前。
  (四)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破格申报
  对于取得重大研究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单位初评推荐中排名突出的申报人员,经报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可破格申报。
  五、评审程序
  (一)初评推荐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科研道德、专业技术水平、资格资历等基本条件和全部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并组成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推荐。各单位可自行制定人才评价体系和赋分标准,把代表作作为人才评价的主要依据,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申报人员均应进行答辩,评议组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答辩情况和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赋分、评议和投票,并按照赋分进行排序。其中,答辩情况应当单独赋分,并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材料评审应主要根据申报人员代表作,对其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价并赋分。
  初评推荐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初评推荐评议组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初评推荐通过。
  (二)内部公示
  推荐参评人员应当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全部申报材料应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单位内部知晓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涉及破格申报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申报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由人事司组织开展, 主要有召开预备会议、个人答辩、审阅材料、会议评议、会议表决等程序。
  个人答辩根据在本单位初评排序情况选取部分中段申报人员参加,每人答辩时间不超过8分钟,其中个人自述不超过4分钟,评审专家问询答辩不超过4分钟。评审专家根据答辩情况,结合申报材料,对答辩人员的代表作质量、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作出评价并赋分,综合比选后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会议投票表决。
  人事司组建不少于25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存在近亲属或师生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会务工作人员在各参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中抽选。
  六、评审纪律
  (一)申报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学术不端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3年参评资格。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事司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存在履责不认真、违反评审纪律等现象的,及时采取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直至取消专家资格或调离工作岗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对开展职称评审初评推荐的部属单位,如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推荐质量,将暂停初评推荐工作,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请使用个人专网账号登录生态环境部综合业务门户网站(http://10.100.249.24),从“政务中心”栏目进入“生态环境部高级职称评审系统”填报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
  2.生态环境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证明现职称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总数不超过10篇代表作:中文论文应提供刊发论文的期刊封面页、刊号页、目录页及全文的复印件,外文论文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科研查新单位出具的检索证明;书籍类著作应提供封面页、出版号页、编写人员页、目录页及部分重点内容复印件;其他代表作应提供首页及主要内容页等复印件。
  6.其他可以证明技术水平的材料。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应于11月9日前,完成以下纸质材料的报送工作。
  1.初审推荐工作报告1份,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附排序后的推荐参评人员花名册。
  2.推荐参评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放入1个材料袋,在材料袋上粘贴“生态环境部高级职称评审材料封页”。
  3.申请破格申报人员情况说明。
  (三)征求有关制度意见
  为深化我部职称评审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职称制度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生态环境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并说明修改理由及依据,并于9月29日前反馈人事司。
  (四)承办单位
  此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承办,纸质材料均送至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人事处。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孙峰
  电话:(010)65645329
  (二)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电话:13718923799
  (三)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人事处王青贤
  电话:(010)8466565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栋511室
  生态环境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2020年9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