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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品范中医医院:废水超标仅上传平台,未专项上报被罚2万

发布时间:2026-10-28 点击数量:10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2026〕QL34号


被处罚者: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K                 

法定代表人:袁炳林                                    

地址:邛崃市临邛镇南宁街56号                         

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于2026年7月14日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异常情况未报告。(经调查,你公司2026年3月1日废水季度监测报告(编号:YNX202601225检02号)、4月15日废水季度监测报告(编号:YNX202604088检02号)检测内容为:pH、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氯、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氰化物、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总磷,两份报告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测结果评价结果为:不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你公司在发现废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异常情况后未向我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6年7月1日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2026〕QL070101号)证明了违法事实;2.2026年7月14日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2026〕QL071401号)证明了违法事实;3.2026年7月14日提取的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主体;4.2026年7月14日提取的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10183077662459K001L)电子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事实;5.2026年7月14日提取的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证明了违法事实;6.2026年7月14日提取的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证明了违法事实;7.2026年7月1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了违法事实;8.2026年8月12日邛崃品范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递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2026〕QL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6年10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你公司非主观故意隐瞒废水超标情况、拒绝上报,不存在偷排、恶意规避环境监管的主观违法意图,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后,立即安排对院内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全面检修、运维整改,优化污水处理工艺,持续开展复测,积极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主动降低废水污染物浓度,消除环境风险。2.你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于2026年5月13日上传“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你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收到检测报告,管理人员已将纸质报告报送我局。3.你公司为民营医院,当前经营困难,恳请对本次“发现废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异常情况未报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2026〕QL34号)及送达回证;《申述书》及附件等为证。

经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述申辩意见复核,我局认为:1.对你公司提出的第1项意见,部分采纳。其中,你公司所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污水处理设施检修运维、优化工艺、持续复测等情节,已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予以考量。但本案违法事实为“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未依法报告”,该行为所违反的是法定报告义务,其构成不以当事人存在偷排、恶意规避环境监管等主观故意为要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负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的法定义务。你公司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亦提交有《守法承诺书》,承诺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足见知悉上述法定义务。你公司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后未依法报告,主观上具有可归责性,裁量时认定其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并无不当。故对你公司以“非主观故意”为由主张不应处罚或应予撤销的意见,不予采纳。2.对你公司提出的第2项意见,不予采纳。经复核,你公司将第一季度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我局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取第二季度检测报告,但上述数据上传、报告提交行为,并不等同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情况报告义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你公司未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异常情况后依法报告并说明原因,应认定未尽法定报告义务,违法事实成立。3.对你公司提出的第3项意见,不予采纳。你公司以民营医院经营困难为由请求撤销处罚,该情形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联性,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