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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新国标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6 点击数量:502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医疗机构污染物妥善处理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医疗机构污水的来源成分复杂,且含病菌、病毒等有毒有害物质,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459-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新国标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水量与水质,污水收集,特殊医疗污水处理,处理工艺及设施,消毒,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气处理和处置,施工,验收调试,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等。

二、强制性条文

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中,共有6条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1.0.4条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

第3.0.4条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3.0.6条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第5.0.9条 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风井(管)道。

第7.2.5条 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h。

第11.1.8条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和设备应有永久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收集管道、工艺管道应有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并用箭头标识流动方向

(2)处理设备应标识设备名称;

(3)构筑物护栏、扶梯和走道板应有安全色;

(4) 特殊医疗污水和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检查井应有识别符号。

三、环保条线关联规范标准

■ 200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初步规定了医院污水处理应采用的技术及有关技术要求;

■ 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 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规定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技术要求;

■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及证后监管要求。

住建部发布的新国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459-2024),其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实施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包括水量与水质、污水收集、处理工艺及设施、消毒、污泥及废气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强调了处理工艺的选择原则、工艺流程的描述以及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新国标与环保条线关联规范标准相结合,构筑起全面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技术支持体系,为环境、卫生健康等管理部门提供技术依据。